第二十条
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文本制定本市示范文本,指导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分别集中编写。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过程中出现相同得分情况的处理方法和程序。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置倾向性条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