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十九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在其他媒介同步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