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列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的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