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有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