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出法规案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