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评估,遵循立法技术规范,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质量。

对于地方性法规中的专门问题或者重要问题,起草人应当提出专题可行性报告。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政协委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