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应当确定法规草案的提案人和提案时间。提案人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说明原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