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三)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