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质询案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