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和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