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自治县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选举的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