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乡、民族乡、镇(场)具体情况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