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和平湖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Ⅱ类标准。

农田排水口建立河滨生态修复湿地,消除农业面源污染。

和平湖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科学设置雨水排放口,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和平湖保护区内船舶应当配备垃圾收集设施、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抛撒污水、废水、固体废弃物等。

游船码头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设施,实现船舶污染物全部上岸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