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和适时修改和平湖保护规划,科学处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文化保护、居民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和平湖水资源、岸线与河(湖)床资源、水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遗址等方面的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城市天际线、山际线、城际线管控,统筹和平湖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两岸建筑规划设计,合理确定两岸建筑高度、密度,规范建筑风貌、广告牌匾和生态廊道建设等,保障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与自然和文化风貌相协调的城市天际线。

和平湖保护区的城市建设、文旅开发、产业布局、生产经营等应当遵循和平湖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