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实施;(二)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三)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四)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