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