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宗教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