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红碱淖保护区的发展利用应当符合红碱淖保护区规划和功能区管理规定,开展科研、科普、生产、建设、旅游、经营等利用活动应当与保护方向一致,合理利用红碱淖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推进产业绿色发展。红碱淖保护区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加强景区安全和游客管理,并将景区经营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宣传相结合,引导游客遵守有关保护规定。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