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神木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相关部门对属于各自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