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恢复红碱淖保护区内植被,适当进行人工促进更新、补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修复水生植物群落,对靠近湖泊的区域可以选择耐寒、耐旱、耐盐碱的本地多年生植物;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开展增殖放流,提升红碱淖保护区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