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红碱淖保护区长效补水机制,开展省际区域协作,采取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生态补水、生态调水等方式,保障红碱淖保护区水质、水量需求,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维持红碱淖保护区生态用水需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进行水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调度,应当兼顾红碱淖保护区生态保护用水需要,维持湖泊的合理生态流量和湖泊水位。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