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红碱淖保护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科学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红碱淖保护区生态系统质量。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