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救护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红碱淖保护区内发现受伤、受困、病弱等需要救助的受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机构或者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助。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监测防控机制。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