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寿资源的保护,定期开展长寿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长寿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监测。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增加养老服务投入,建设居家和养老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造林绿化、涵养水源、保护植被、节能减排、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对森林、江河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防治大气、水、土壤污染。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