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和区域布局,加强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协同衔接。各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为长寿康养旅游产业预留发展空间。建立健全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统筹解决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长寿资源保护和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服务、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