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合理统筹并有效利用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道路、通信、水电等长寿康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及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长寿康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