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