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鸟类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河长制责任范围,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野生鸟类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