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野生鸟类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鸟类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野生鸟类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