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野生鸟类,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野外环境中自然生存繁殖、迁徙停留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和省重点保护野生鸟类个体或者群体,包括野生鸟类的蛋、幼体和成体。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