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