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本市设立旅行社,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俱乐部、网络社交工具等形式,或者通过产品推介销售、教育培训等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未依法取得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许可的,不得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

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从事领队活动,应当具备法定的领队条件。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