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第六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网站以及《阜新日报》刊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并附修改意见的,常务委员会按照修改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日期、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