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第五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法律依据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