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条有效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由法规案提案人作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