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论证;可以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