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整理、保护、保存、传承、传播与开发利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中华传统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节日文化活动;

(二)鼓励举办“万里戍边”、诺茹孜节等传统节庆、纪念活动;

(三)鼓励举办红歌、朱伦呼兰比、阿肯阿依特斯、麦西热甫等形式的文艺活动;

(四)鼓励举办传统弓、赛马、摔跤、叼羊、拔河、扳手腕等传统文体活动;

(五)鼓励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创产品,支持锡伯族弓箭制作技艺、贝伦舞、汗都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六)挖掘戍边历史丰富内涵,打造新时代戍边文化,推动戍边文化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

(七)加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八)其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