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经费保障,解决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各项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