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遵循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