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