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照明设施、公交站台、电子监控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二)公园、广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基础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箱(桶)等设施;

(四)便民服务点,盲道、坡道、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五)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