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一)道路、照明设施、公交站台、电子监控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二)公园、广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基础设施;(三)公共厕所、垃圾箱(桶)等设施;(四)便民服务点,盲道、坡道、扶手等无障碍设施;(五)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