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石头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石头城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石头城遗址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二)进行日常监测、巡查、建立日志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

(三)定期保养维护石头城遗址及其保护设施;

(四)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震等设施设备,根据保护需要在石头城遗址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设置电子监控;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石头城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开展石头城遗址及其文物的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

(八)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向石头城遗址保护相关单位通报石头城遗址考古发掘、利用等信息;

(九)对涉及石头城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十)其他与石头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