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头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石头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