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县城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逾期未修复或者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按照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