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