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