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初审情况的报告印发会议,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