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在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以及废止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