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