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二条有效主席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州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